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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不抵债!这家光伏设备企业破产重整


2026年4月2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常州比太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比太公司")破产重整案。因该公司债权债务复杂、债权人众多、社会影响大,为高效推进重整工作,法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决定以竞争方式选任破产管理人。

公告显示,比太公司2011年9月9日成立,注册资本834.0255万美元,为港澳台投资、非独资企业,现工商登记股东为比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其认缴出资额600.115万美元,持股比例71.954%;泰州道得未来产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认缴出资额153.3143万美元,持股比例18.3824%;南昌洪城资本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其认缴出资额80.5962万美元,持股比例9.6635%。经营范围为从事真空离子镀膜设备及配件、太阳能及微电子行业的生产设备及配件、以及晶硅电池生产设备控制软件和硬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提供售后服务和技术咨询;自有设备租赁;从事新能源技术咨询服务。截至2025年10月31日,公司账面资产约为3.45亿元、负债约3.745亿元,资产负债率超100%,比太公司厂房内的设备、设施等均已被法院查封,公司已停止经营。

申报条件:1.申报机构须是已编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中具备管理人资质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其中律师事务所须具备一级管理人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是一级或二级管理人资质),由具备资质的律师事务所作为主申报人与会计师事务所组成联合体进行申报;2.申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等不得或不宜担任的情形,不得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申报机构需具有办理重大企业破产重整的经验,具有较强的政府职能部门沟通协调能力、处理信访与舆情应对能力,团队成员具有处理复杂法律关系的专业和能力;4.申报机构和其从业人员近3年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

申报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4月20日17:00时截止。